限制行爲能力人是否羈押

限制行爲能力人是否羈押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概念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一、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爲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不滿18歲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爲能力人: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