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構成要件是什麼

累犯構成要件是什麼
累犯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二)特殊累犯構成要件: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爲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爲: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