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取保候審

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取保候審
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換言之,接收貨幣一方是否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經常居住地?

按照通說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爲,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爲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爲,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爲,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爲。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爲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爲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爲貸款人。

從《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二十二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知,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貸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定在我國正在發生變化,以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爲分水嶺。在該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之後,一般就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法取得合同履行地的,那麼可以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