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子女糾紛法律依據

同居關係子女糾紛法律依據
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的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