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後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關於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後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關於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後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1、對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
2、風險提示: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爲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