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法院判決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法院判決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償。


2、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很多人還不是特別的瞭解締約過失責任,所以要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的話,還是應該更深層次的先了解一下何謂締約過失責任。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我們需要具體到相應的合作項目當中,才能針對性的分析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