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 女方不同意怎麼辦

男方起訴離婚 女方不同意怎麼辦
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辦
  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女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審理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