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之重要增改

民法典物權編之重要增改
民法典物權編之重要增改
第一,《民法典》物權編“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部分強化了業主大會的自治。《民法典》第278條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進行增補調整外,就具體表決比例及規則也作出了新的規定。就近年頻頻引起公衆關注的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問題(如電梯間廣告、小區快遞櫃等),《民法典》第282條作出迴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同時,《民法典》第28
6、287條,明確了業主和業主大會的維權措施、路徑選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