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十八)

(三)司法處遇層面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十八)

我國施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尚未有獨立的少年法出現,這就造成我國對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在司法懲戒上處於真空狀態。鑑於新時代我國未成年人“準犯罪”的態勢,對“準犯罪者”的司法處遇措施要加以革新,以作爲最後教化手段,進而達到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的目的。

1.落實對未成年“準犯罪者”的社會調查制度

我國對此類社會調查制度僅存在於一些司法解釋中,尚未實現立法化,實踐中由於缺乏專職人員,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流於形式。但這種社會調查制度在少年司法制度成熟的國家已經是通行做法,而且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效果。設立針對“準犯罪者”的專職調查官,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進行評估,將調查報告作爲少年法庭等機構的審理參考,有助於懲戒的合理化,也有助於對未成年人的教化保護。

首先需要設立專職的調查人員。現階段我國對於犯罪行爲的調查人員僅限於公安、法院、檢察院和監察委員會四類工作人員,如果由上述四類人員兼職調查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不僅不會得到重視,還會加重上述四類機構的負擔,使調查報告流於形式,無法起到參考作用。現階段我國公務體制也處在改革之中,趁着這股改革浪潮,在地方街道、鄉鎮的公務人員中設立專職的調查官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其次對未成年“準犯罪者”的調查內容要翔實細緻。行爲人的真實年齡、健康狀況,是否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準犯罪”前的一貫行爲表現悔罪態度家庭背景、家庭成員間的關係在校情況、居住環境等。

最後對未成年“準犯罪者”的社會調查要形成量化指標,引入評分機制,用於評判其“再犯”可能性和教化矯正的難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