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至,又到了農民工討薪難的時候。
俗話說“千般苦,萬般難,討薪路上最艱難”,怎麼才能讓大家在討薪路上有法可循,合法討薪呢?
今天,就來給廣大農民工兄弟姐妹們支支招。
討薪三大步驟:
1、蒐集有關證據
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清單,以及與用人單位有關聯的飯卡、出門證、招工登記表等,用於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協商
拿到這些憑證後,就可憑這些證據與用人單位負責人交涉,要求對方支付本人應得的工資報酬。
協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要聯合起來,可以選出代表協商;
②要主動亮出證據,並注意透過錄音等方式儲存協商記錄;
③講明政府和法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讓老闆對我們心生敬畏。
3、法律途徑
如果協商不成,那我們就要主動維權,及時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維權的三種途徑:
在程序上,我們有三種維權的途徑:一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此爲行政手段;二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裏,給大家一個簡單的維權小途徑,不妨一試:
登入微信找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衆號,在人社服務一欄裏選擇“根治欠薪”,就能隨時隨地提交欠薪線索。
平臺收到欠薪問題線索後,將自動流轉至欠薪地,國家和各省的人資保障部也會對處理的情況進行全面監督,確保欠薪問題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四種法律手段:
1、申請訴前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前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據此,農民工可以避免陷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2、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賦予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
3、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根據此規定,債務人爲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等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爲。
4、惡意欠薪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以看到,惡意欠薪行爲已經被納入了犯罪的範疇。農民工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溫馨提醒:
無論是討薪還是要債,一定要透過合理合法的程序。強行賴在老闆家或者偷單位財物抵償都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此外,更不要試圖透過過激行爲來討薪要債,以免釀成無法挽回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