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包括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爲包括哪些
1、混淆行爲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限制競爭行爲
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商業賄賂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4、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  
5、侵犯商業祕密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6、傾銷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