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的構成主體

投資基金的構成主體有:
1、基金髮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則,運用現代信託關係的機制,以基金方式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實現預先規定的投資目的的投資組織機構。中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髮起人爲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託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定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儲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等事項的機構。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基金會計覈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等事項的機構。
4、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資者。

投資基金的構成主體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定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四)儲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八)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