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反壟斷法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在一個行業中,若某企業可以壟斷所有的經濟往來,那麼,此種不僅被壟斷的商品的質量將不能得到保障,同時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的進步,往更大的層面想,此種行爲不利於各企業公平競爭。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多部反壟斷法,汽車反壟斷法就是其中一部,那麼汽車反壟斷法全文是如何規定的呢?

汽車反壟斷法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

一、 總則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就業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爲預防和制止汽車業壟斷行爲,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推進科學、有效的反壟斷監管,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界定

1、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或牽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用於載運人員和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分爲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大類。乘用車和商用車的進一步分類,參見國家相關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2、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3、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

4、汽車供應商,是指提供汽車、售後配件及用品的經營者,包括:

(1)汽車製造商;

(2)汽車製造商設立或授權的汽車總經銷商;

(3)從事汽車批售業務的汽車進口商。

5、配件供應商,是指生產或提供汽車初裝零部件和售後配件的經營者。

6、汽車經銷商,是指獨立於汽車供應商而從事汽車經銷與服務的經營者。在實務中,汽車經銷商可以同時承擔汽車維修商的角色,但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環節也可以相互分離。

7、汽車維修商,是指提供汽車維修和保養服務的經營者。

8、最終用戶,就汽車而言,是指汽車所有人(以機動車登記證書載明爲準)和其他對汽車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如汽車承租人)。就汽車售後配件及用品而言,包括:

(1)購買該等產品的機動車所有人和其他對汽車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人;

(2)將該等產品用於維修而非轉售目的的維修商。

9、汽車配件,按用途、品牌、供應渠道與質量等標準分類,包括初裝零部件、雙標件、售後配件、原廠配件、同質配件等。

(1)初裝零部件,是指用於生產組裝新車的零部件。

(2) 雙標件,是指同時標有汽車製造商和配件製造商商標、標識和零件代碼的初裝零部件和售後配件。

(3)售後配件,是指安裝於汽車、用來替換該汽車初裝零部件的產品,包括汽車所必需的潤滑劑,但不包括燃料。

(4)原廠配件,是指汽車供應商或者汽車供應商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使用汽車供應商品牌或汽車供應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車初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售後配件。

(5)同質配件,又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獲得相關認證、質量不低於汽車初裝零部件的售後配件,但不包括原廠配件。

10、維修技術資訊,是指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爲維持或恢復汽車出廠時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延長汽車使用壽命,確保汽車符合安全、環保使用要求所進行的汽車診斷、檢測與維修作業必需的技術資訊資料的總稱。

(二)相關市場界定

汽車業產業鏈長,上中下游業務類型多樣,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確定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同時考慮汽車業的特點以及個案具體情形。

汽車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在個案中,首先考察需求替代,其次考察供給替代。比如,汽車經銷由批發和零售兩個環節構成,批發由汽車供應商面向經銷商,零售由經銷商面向最終用戶。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可能需要將汽車批發和零售分別界定爲細分的相關市場;汽車經銷市場還可以從供給替代和需求替代的角度進一步細分。

汽車售後市場可以進一步細分爲售後配件經銷市場和售後維修保養市場。在汽車售後市場,特定品牌、車型的汽車售後維修保養服務要求採用適用於該品牌及車型的售後配件,基於特定品牌及車型的維修技術資訊而完成。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的角度考察,汽車售後市場的相容性和鎖定效應客觀存在,汽車品牌因而成爲界定汽車售後市場時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相關因素。

二、壟斷協議

(一) 壟斷協議的禁止與豁免

1、《反壟斷法》的基本規定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橫向壟斷協議,第十四條禁止縱向壟斷協議,第十五條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和條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經營者主張其協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首先需要證明其協議屬於第十五條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爲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和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兩種情形以外,經營者還應當證明其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爲證明其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經營者可以評估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評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可以參考《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所列舉的各項因素。評估一項協議是否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可以從價格降低、質量提高、技術創新、技術升級、產品和服務的更多選擇等角度加以考察。

經營者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壟斷協議豁免的具體程序,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相關指南另行規定。

2、推定豁免

爲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和經營者合規成本,本指南列出了不具有市場顯著力量的經營者設定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的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法實踐和理論研究證明,該等情形通常能夠提高經銷服務質量、增進經銷效率、增強中小經銷商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一般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因而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評估經營者是否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設定一個固定的市場份額標準並不必然具有合理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但是,以縱向協議的競爭評估爲例,執法實踐和理論研究表明,在相關市場上佔有25%—30%以下市場份額的經營者有可能被認定爲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

但是,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的行爲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仍然可以對相關行爲適用《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3、個案豁免

除本指南列出的可以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情形之外,經營者如主張其協議可以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需要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證明其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法定條件,判斷其協議能否被個案豁免。

(二)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

1、某些類型的橫向協議,如研究與開發協議、專業化協議、技術標準化協議、聯合生產協議、聯合採購協議等,通常能夠增進效率和促進競爭,有利於增加消費者福利。比如新能源汽車研發與生產過程中的橫向合作協議,可以使競爭者分擔投資風險、提高效率、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達成前述能夠增進效率和促進競爭的橫向協議的汽車業經營者,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證明其協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關於橫向壟斷協議的競爭分析,汽車業與其他行業並無顯著差別,因此本指南不再對其進一步細化。關於汽車業橫向壟斷協議的反壟斷規制,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反壟斷法》《反價格壟斷規定》《工商行政執法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爲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所以本站小編只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條款。汽車作爲支撐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的產業,在很多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若國家機關的人員能監督將汽車反壟斷法落實到位,不僅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能降低汽車經營者的經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