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認被告怎麼辦?

提起公司大家並不陌生,因爲其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對於“公司法人格否認”這一說法,一定是陌生的。那麼什麼是“公司法人格否認”呢?是指公司法人人格被他人濫用,從而產生了一些侵害公司或者社會的行爲。對於此行爲,我國法律有嚴格的規定,那麼,公司法人格否認被告有何規定?

公司法人格否認被告怎麼辦?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以公司法人人格權作爲基礎,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侵犯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所導致,其侵權行爲符合民事侵權行爲的一般特性,該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但是,作爲一個新的民事訴訟種類,在案由、受案範圍、訴訟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責任分配等方面有其特有屬性,需要加以單獨研究。下面筆者就這幾個方面進行一一分析。

一、案由的確定與訴訟管轄

案由是案件的由來,也就是作爲原告一方當事人起訴的訴因。案由的確定主要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入手,訴訟實踐中一般是以當事人之間的具體債的發生依據作爲案由。以何種案由立案不僅是一個程序性問題,而且關乎整個案件的審理流程。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訴訟中,當事人間存在着兩種或兩層法律關係,一種是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債的關係;另一種是債權人與公司背後的控制股東之間因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權而引發的法律關係。前面這種法律關係是引起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因特殊情況引發的法律關係,兩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從屬關係或訴訟起因上的主次之分。況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具體否認,並不能單獨提起訴訟,否則就成了對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暫時的否認。所以,如果在公司與股東爲共同被告時,以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較爲合理。但是如果債權人僅以公司股東爲被告時如何確定案由呢?是否直接定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糾紛呢?筆者認爲還是應當以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認只是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而案由應當以最終的法律關係確定,也就是債權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

關於訴訟管轄,由於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和公司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就有可能選擇公司和股東作爲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東爲被告。所以,應該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包括公司股東,那麼,應當承擔責任的控制股東的住所地法院就應當具有管轄權。此外,在公司與股東作爲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轄權。如果原告僅起訴股東時,公司所在地法院也應該是管轄法院,因爲債權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訴必然要涉及公司法人,而且可供執行的法人財產多在公司住所地,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以及方便當事人和降低司法成本角度考慮確定管轄權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當然的訴訟管轄地。由此,管轄法院可以確定爲被告侵權股東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二、受案範圍

一國的公司商事法應當與一國經濟、信用、商業環境相適應。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在現階段確實起到了鼓勵股東投資、規避商業風險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商業活動中普通存在信用監控體系缺失,誠信制約機制缺乏的狀況,如一味強調公司人格獨立,限制揭開公司面紗,將嚴重損害公司人格獨立制度,降低人們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因此,筆者主張在受案範圍方面採寬範圍說,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的情形類型化,採取概括與列舉式,便於司法實踐中統一標準,防止濫用人格否認權現象發生。具體情形如下:

(一)公司資本不充足

公司資本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人格否認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公司缺乏充足資本或只具有名義資本,因其違背資本充實的原則。實踐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採取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方式,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對上述兩種情形應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直索股東責任。

(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合同義務

即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義承擔與公司並不相稱的風險,造成股東個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擔義務的狀況。表現爲:1、以逃避債務爲目的,轉移資產,終止原公司,另設新公司實現逃債目的;2、利用債權人對公司人格的信賴,以公司爲工具,在交易中騙取利益;3、規避契約上的不作爲義務。

(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

表現爲:1、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公司,如爲規避競業禁止義務而作爲控股股東另設公司從事競業交易等行爲。2、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稅法,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透過利潤轉移,惡意破產等手段達到逃稅目的。3、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強制執行法,爲逃避執行公司,將公司財產轉移至個人,其目的在於逃避執行。

(四)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表現爲:1、公司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或公司與其它公司之間混爲一體,如實踐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情形,以及組織機構重合統一。2、公司財產混同: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施、公司資本、公司財產利益一體化,互相混合使用無法分開。3、公司業務混同:公司與股東或公司與其它公司從事相同業務,公司的交易行爲及交易價格無法獨立掌控,交易資金、公司業務無真實或連續記錄,公司在外觀上喪失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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