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類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嗎?

一、建築類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嗎?

建築類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嗎?

可以的;

第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二、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並簽訂施工合同之後,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爲無效。

第三、《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爲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了八種掛靠施工情形,其中雖不涉及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攬項目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應關注到以下的常見違法操作類型,屬於變相掛靠。

二、分公司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範圍爲他人簽訂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的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總公司沒有授權而分公司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務人、保證人(分公司)、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對外保證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的,保證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的,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全部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的全部債務的,由總公司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就是屬於總公司的下屬單位,同樣也是屬於一個整體的,只要分公司擁有合法的證件,就可以做總公司授權的任何一件事情,所以,公司內部的事情就要協商好,如果沒有授權而簽訂的,那麼一般合同就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