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產清算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

一、非破產清算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

非破產清算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

職工應獲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二、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區別和聯繫

(一)區別

1、破產清算應依據破產法的程序進行,而非破產清算則以公司法的程序進行;

2、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非破產清算則是除公司分立、合併、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爲的清算;

3、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清算進行,而非破產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董事會或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機構或人員依法進行清算;

4、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非破產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二)聯繫

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聯繫主要在於,非破產清算不能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進行,否則應轉爲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