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經營範圍進行企業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嗎

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不一定無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一)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範圍,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爲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爲有效。即企業法人不得以越權無效對抗善意的相對人,主張越權合同無效的權利只有善意的相對人可以行使,除非該相對人在訂約時明知或應知企業法人超越了經營範圍。
(三)如果法人越權行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國家制訂的要由專門部門專營專賣的規定,或者合同標的物屬於限制流通物品等,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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