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外出工傷認定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在“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上,“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爲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員工因公外出工傷認定的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