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時怎麼確定勞動報酬

在勞動合同被認定爲無效的情況下,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認爲其中所有的合同條款都是無效的,那此時本身合同中關於勞動報酬的約定可能也就無效。這種情況下,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該怎麼確定勞動報酬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無效時怎麼確定勞動報酬

一、勞動合同無效時怎麼確定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一規定對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應得的報酬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隨之終止。但是,勞動者在被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付出了勞動的,對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勞動合同法》作了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是由於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中原有的有關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效力,這時在計算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時,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加付賠償金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應該滿足如下條件: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2)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爲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透過行政救濟途徑主張該權利。

一般合同中的條款也是會被認定爲無效,此時關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的內容,可能就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再進行約定才行。實踐中,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比較多,而對於當事人而言最好是避免這些情況出現,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