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一、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有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嗎?

合夥合同糾紛原告需要出庭,在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之下,不出庭就是按照自動撤訴處理。個人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負盈虧,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經濟組織。個人合夥糾紛是指合夥人之間在合夥活動中因先例權利和履行義務不當所引起的爭執。

正確處理個人合夥糾紛須遵循五項原則,即依法經營的原則;共同遵守協議的原則;對合夥財產統一管理使用的原則;合夥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的原則。

二、調解個人合夥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和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爲合夥人。

2、合夥人對於個人合夥所欠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嗇合夥人,應當訂立入夥合同。

5、合夥人要求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6、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照約定分擔或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7、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合夥人之間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合夥期間如果發生虧損的話,那麼合夥人退出合夥的時候,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分擔債務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清償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所以是可以透過人民法院訴訟或者是透過申請仲裁以及調解的方式解決。

合夥合同方面發生糾紛之後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對於原告來說如果不具備相關的法學知識,完全是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爲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但是原告最好還是自己要到法院來進行訴訟,因爲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有利於案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