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解釋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解釋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異同主要體現在:構成要件不同、賠償範圍不同、責任方式不同、免責情況不同等,對於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是需要追究違約方或者侵權方的賠償義務的,具體情況根據協議而定。

1、構成要件不同。《民法典》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爲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爲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爲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爲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爲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爲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爲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爲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爲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其構成要件。

2、賠償範圍不同。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4、免責條件不同。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5、第三人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二、合同違約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爲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爲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爲標準,違約行爲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涉及到雙方簽訂了合同,一般都是達成一致意見後進行認定的,如果一方存在強迫另一方簽訂合同或者協議的情況下,那麼本身就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爲,那麼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