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一、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那麼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但是此種情形下單位一般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需要遵守什麼規定確定補償金的具體數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勞動者若是還想保持勞動關係,那麼可以向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請求,單位若是不同意此請求,那麼就有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