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其擔保性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定上(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2)定金是透過給付行爲設定的。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當事人要麼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爲定金,要麼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