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透過隱藏、轉移、變賣等方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應當少分。
這樣的情形是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
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
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民法典》規定了若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轉移共同財產時,可以先將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收集起來,然後透過法律途徑去追討對方這種違法的行爲。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透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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