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一、什麼叫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什麼叫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成年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認定與撤銷

第二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關於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綜上所述,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其自身條件受限而不能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出現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的現象時,也有可能成爲民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