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備證件
1.男女雙方攜帶符合規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張;
2.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
3.戶口本和身份證複印件;
4.現役軍人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
二、受理審查
登記機關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進行審查,同時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身體狀況、結婚意願、血親關係進行詢問調查。
三、填寫申請書
經審查合格後,男女雙方各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必須用鋼筆墨水如實填寫,同時在婚姻登記人員監督下,各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簽名欄中籤名。
四、頒證
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男女雙方簽名欄中按指紋後,在國徽國旗舉行頒證儀式: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