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

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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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子女如何撫養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此外,撫育費的數額可以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是根據孩子生活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收入水平來確定,具體數額的確定關鍵要看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如果同居關係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爭議,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可見,我國的立法精神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教育權、繼承權、被撫養權等權利。而且,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也不因同居關係的解除而消滅。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這也和婚生子女一樣。但在現實中,還是有一些對非婚生子女的不等的待遇,比如戶口,上學等問題。還值得有關部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