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規定是什麼?

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規定是什麼?

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規定是在存在法定情形之下,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退還相應保費: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註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應在被保險機動車規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誌;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如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交強險的保險期爲1年,合同期滿,消費者應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險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

對於出險後如何應對,北京保監局指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二、交強險的繳納規定是什麼?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透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爲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目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交強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所產生的一些保險方面的責任,所以交強險是屬於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必須要予以繳納。但是需要進行注意的就是,繳納了交強險之後就需要簽訂保險合同,但是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解除這種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