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利質押

什麼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於權利質押的規定雖然也是法定原則,但“法”的範圍比《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範圍寬。《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僅規定了“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而《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也就是說,在《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裏,即使以國務院各部委名義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都可以質押,但在《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裏就不可以,《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權利質押的依據僅限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職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和國務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與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