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判決不可上訴嗎

一、婚姻無效判決不可上訴嗎

婚姻無效判決不可上訴嗎

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不可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的,爲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院如何處理無效離婚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爲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的,還是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的,當事人不服,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關於無效的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所以在我國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哪些情形是屬於無效的婚姻,如果一審的判決結果是無效婚姻的話,那麼這個判決結果也是最終的判決結果。對於這一部分不能夠再申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