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

如何解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

任何犯罪行爲都由犯罪四要件構成,它包括了犯罪客體、主體、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四種要件缺一不可。違法票據付款罪是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爲他人提供的違法票據進行付款,造成損失的一種行爲。那如何解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違法票據付款罪的客體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人的客觀要件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票據的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對違反《票據法》 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承兌、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爲。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爲。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爲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爲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爲之一種,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在結果上,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屬於結果犯。至於重大損失的標準,則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三、違法票據付款罪的主體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作爲單位的金融機構或作爲自然人的職工都可以成爲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

四、違法票據付款罪的主觀表現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

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刑法》只規定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即構成犯罪,至於行爲人對這種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否明知,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造成重大損失是否預見,《刑法》未作明確規定。

這就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行爲人因疏忽大意,對票據審查不嚴,未發現票據違反《票據法》而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二是行爲人發現了票據違法,自以爲不會造成損失而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這種情況在理論中存在,但在現實中不可能發生,因爲行爲人既然已發現了票據違法,那麼只要是有一點金融常識的人都會知道承兌、付款或保證這些違法票據的後果,更何況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更清楚承兌、付款或保證違法票據會造成的危害後果,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

三是行爲人明知票據違法,也預見到予以承兌、付款、保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卻採取放任的態度,構成間接故意。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出於間接故意。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可能由直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構成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應滿足以上四個方面的犯罪要件,缺一不可。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主體一般來說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只有在這些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否則的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