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江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規定是怎麼樣的?

江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規定是怎麼樣的

從2012年起,江西省調整高溫補貼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爲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將高溫津貼納入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爲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等。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結合物價上漲和勞動者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原“夏季防暑降溫費”改爲“高溫津貼”,同時對高溫津貼標準、發放時間進行適當調整,並按規定改變高溫津貼的列支渠道。

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適當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

適當擴大發放時間範圍。從2012年起,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爲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按規定改變列支渠道。從2012年起,將高溫津貼納入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企業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爲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費用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爲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高度重視本單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要嚴格按照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檔案要求,認真遵守並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2012年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爲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高溫津貼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高溫津貼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通知下發之前未向勞動者發放或未按本通知規定標準發放今年6月份以來的高溫津貼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發或補差,超過一個月仍未補發或補差的,視爲拖欠或剋扣工資。

在這裏根據相關的江西省的高溫補貼發放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從事室外工作或者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將得到每個人每個月,240元的高溫補貼,單位沒有進行高溫補貼發放的話,是需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