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高溫補貼發放是在各個省份都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但是由於各個地方的氣,所以高溫補貼具體發放的政策,當地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廣東發放時間:6月至10月期間。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補貼標準和發放要求

(一)特高溫補貼:標準爲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溫補貼:標準爲7元/人/出勤日。

(三)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

(四)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

注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於違法行爲。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在發放高溫費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外,單位還應該向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應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哪些企業應該發放高溫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在廣州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是六月份到十月份,其次就是每個人每個月進行高溫補貼的發放通常情況下都是每個人150元。具體的,小編建議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