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案例2

基本案情

勞動爭議仲裁案例2

申請人郭某因被申請人某公司未對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養老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發生糾紛一案,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07年8月10日進入北京某公司某工廠(被申請人前身)工作並擔任經理,月工資4500元,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2008年被申請人正式成立,北京某公司是被申請人的控股股東。依據以上事實,我與被申請人應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爲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我累計加班150天,被申請人應爲我支付加班費。要求被申請人爲我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500元、支付加班費48300元、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95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被申請人委託後,協助當事人收集證據,按時出庭參與訴訟,提出有利於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及代理意見。因與郭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針對申請人的申請,某公司提出答辯如下:

一、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某公司成立日期是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司只有依法成立後,才能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責任,所以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的任何行爲,都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申請人2007年4月24日所填北京某公司員工求職履歷表、申請人與北京某公司在2007年7月21日所籤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爲一年,從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止)證實2008年8月9日前申請人是北京某公司的員工,申請人有什麼要求可以向北京某公司去主張。

二、申請人與某某的談話錄音證實是由於申請人的個人原因辭職,不符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條件。他人的加班申請單證實加班要經過申請批准程序,申請人從沒加過班,也沒履行過這方面的手續。工資表由申請人制作,臨時工及普通員工加班是有加班費的,而管理人員沒有加班費這一項,崗位津貼比較高,申請人的崗位津貼就1800元/月,工資構成也不一樣,申請人仲裁申請中要求加班費沒有道理,退一步講,即使有加班沒有領到加班費,也是申請人的工作失職造成,應有申請人承擔這種不利後果。申請人工作職責就包括負責員工的招聘、錄用、離職以及各種勞動關係的處理工作,不籤勞動合同是由申請人的工作失職造成,或爲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故意不籤勞動合同惡意欺詐造成,其後果應由申請人個人承擔。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申請人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爲其仲裁代理人,參與本案仲裁活動,針對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仲裁庭在裁決時予以充分考慮:……

裁判結果

仲裁委認爲,申請人系被申請人招用的職工,雙方簽訂了一年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應視爲原勞動合同的延續,已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沒有與申請人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且沒有爲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及加班費的請求予以支援,對申請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請求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因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援。現裁決如下:

一、雙方終止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12768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費139天共23800元。

二、申請人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後,今後與被申請人不再有任何糾葛。注:本案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提供了幾份蓋有被申請人公章的證據,仲裁裁決支援了申請人的一部分請求。被申請人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減少了被申請人應支付的數額。被申請人律師簡介:魏廣存律師自2000年從事律師工作,現執業于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10多年來辦理案件1000多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