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因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廣東省非因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廣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1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爲地級以上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爲地級以上市。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纔可報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3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

4、備註: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五級至十級傷殘,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款。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4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一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7條。

4、備註: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國家對於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員工的工傷待遇有着非常全面的標準,各省市也根據當地的相關政策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標準。針對工傷期間的各項賠償項目以及賠償項目的金額計算方式,佛山市政府都給出了明確的標準,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需要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