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會爲員工繳納相應的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但是對於單位是否應當爲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很多人存在很大的疑問,本站小編收集了大量的資料,下面將爲大家做出一些整合。

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一、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單位是被強制要求爲員工辦理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如果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爲員工辦理登記的,此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對用人單位處相應的罰款,此外,還需要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爲員工補繳相應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員工能否以單位未繳納公積金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因此而離職,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爲由提出離職,是不能以此爲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應當到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訴,由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證屬實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公積金,並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

三、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被強制要求爲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其中的“一金”就是住房公積金,單位以及員工共同繳納住房公積金後,員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提取自己公積金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此外,如果員工是爲了購買住房等,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