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違約金如何約定?

服務期違約金如何約定?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後與勞動者約定的最長服務期限。在具體進行服務期約定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記得就違約金做出約定。那到底這個服務期違約金如何約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服務期違約金如何約定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約定服務期後解除合同違約嗎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定的關聯但也有本質區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但服務期協議仍然在有效期內的話,勞動者應當繼續爲用人單位服務至服務期期限屆滿之日止。

勞動者在服務期協議屆滿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裏的解除勞動關係包括幾種情況: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對無法繼續履行的服務期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在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款。除此之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透過上述兩個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出,如果處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論是自己提出離職還是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都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服務期約定違約金。透過專項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透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但是約定違約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約定。約定服務期之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服務期違約責任,但是試用期內的不需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