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老師能不能隨時辭職?

培訓機構老師能不能隨時辭職?

一、培訓機構老師能不能隨時辭職?

培訓機構老師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但隨時辭職也是必須要提前的通知用人單位,在按排好自己交接的工作之後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離職手續,但如果用人單位做出不合法的事情辭職的,就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職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辭職不管是兼職的工作者還是全職的工作者都是需要按勞動法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只有擁有雙方同意之後,纔不會引起各種糾紛,所以,辭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遵守勞動法者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