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可以隨時辭職嗎?

培訓機構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培訓機構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的,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自離的情況: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例如,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或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動離職區別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勞動者享有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行使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時均應告知用人單位。

而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爲若不符合上述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自動離職區別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自動辭職後,雙方勞動關係是否解除處於不確定狀態,用人單位難以以辭職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事由,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自動離職爲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最後,自動離職也區別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爲一種雙方行爲,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對方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首要條件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意,而勞動者自動離職與用人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均不屬雙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動離職並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動離職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用人單位可基於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爲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隨時辭職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在隨時辭職的同時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我國是專門出了相關的規定,就是爲了讓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按流程來進行辦理離職的手續,這樣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