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企業與員工之間在建立勞動關係上,必須保證用工勞動關係的合法性。然而在如今的市場經濟中,存在很大一部分非法用工勞動關係。這很大一部分,或者是企業的漏洞,又或許是勞動者本身的忽視。而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這一部分的合法性都是極爲重要的。那麼,非法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的條例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

一、關於企業非法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怎樣?

1、非法用工單位的法律界定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非法用工單位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結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分析,非法用工單位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應依法登記、備案而未登記、備案的單位;

(2)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

(3)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或被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用工單位若不具備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爲非法用工單位。

2、涉及非法用工情形的主要法律規定

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應依法應登記、備案而未登記、備案單位的用工; 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單位的用工; 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或被撤銷登記、備案單位的用工。 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

《勞動合同法》第93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3、在非法用工單位工作受傷的賠償規定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

非法用工現象在很多地方都是無法杜絕的,但是非法用工存在很大的風險,尤其是非法用工導致工傷之後,很有可能無法索賠,那麼到底哪些情形屬於非法用工呢,在非法用工單位工作受傷怎麼賠償,要找誰賠償呢,這樣的公司會不會給交工傷保險呢,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尤其是在受到工傷之後,請律師幫忙索賠會讓您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

綜上所述,非法用工情形可概括爲,單位不具備法定經營資格用工,或者雖具備經營資格但是違法使用童工的情形。按照這兩方面來判斷,即非法用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成立,企業方面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應非法勞動關係造成工傷,企業按照要求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