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有哪些方式解決?

非法用工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有哪些方式解決?

在我國的經濟市場中,難免有一些違法企業的存在。這類企業及無營業執照又無相應的合法手續,躲避我國的相應機關的檢查。這類單位在用工時也無合法手續,就構成了非法用工了。那非法用工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後續又會如何解決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解答。

一、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非法用工包括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包括童工)或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爲其提供勞動義務,並對勞動者實施勞動管理的用工形式。

非法用工單位與其受僱人員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爲,非法用工主體不能構成合法的用人單位,其與所僱人員之間不能構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這種關係不受勞動法律調整;另一種意見則認爲,非法用工關係本質上仍然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雖然非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因主體違反法律規定而不能成爲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這種關係仍受勞動法律調整。

規範的勞動關係首先在主體資格上就必須合法。作爲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分支機構;而勞動者一方則必須處於法定就業年齡內,且具備勞動能力和從業資格自然人。非法用工單位只是形式上有“單位”之名,而無“單位”之實,也即是未經合法程序許可,不滿足法律關於用人單位所應具備條件的相關要求。

因此,筆者認爲,非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形成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而屬於民事僱傭關係,只是這種民事僱傭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換言之,勞動者是不能基於非法用工關係而要求非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而對於非法用工中的爭議處理問題,由於非法用工的性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其引發的爭議應當歸結爲兩類:一是由於因工緻傷或死亡引發的人身賠償爭議;二是因勞動報酬支付引發的爭議。

由於因工緻傷或死亡引發的人身賠償爭議,目前的法規相對比較健全。

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7條規定: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據此,非法用工單位在用工中造成勞動者傷殘、死亡的,如果非法用工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社部門有權責令非法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國家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增加勞動者的維權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用工雖然不屬於勞動關係,但是並不等於由於非法用工引發的傷亡爭議不能透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來解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8條規定:“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非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因傷亡賠償的數額產生爭議的,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這一規定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對勞動爭議的定義,但是其終極目的仍然是方便非法用工中的勞動者維護個人權益。

但由於這類企業較爲複雜。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類企業監管也無力度,所以對其的懲罰力度和執行力度還存在一定難點和盲點。勞動者在這類企業工作時,也要想好相對的對策來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