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轉正被辭退員工賠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未轉正被辭退員工賠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未轉正被辭退員工賠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未轉正被辭退的員工是沒有賠付的。

辭退未轉正員工一般是沒有賠償的,根據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纔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情況之下才會給予的賠償金額,而對於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或者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做了違反公司法的條款那麼這種行爲是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