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一、職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職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通常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員工無權主張。不過,如果因爲公司原因辭職,比如公司經常拖欠工資,員工爲此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對此負有絕對的責任,員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事實上,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爲導致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比如高溫作業未做好降溫措施。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並且應該包括未足額支付的獎金、津貼等。

3、未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發現公司有這個違規行爲的,可以及時去當地的社保部門舉報投訴。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比如規定員工遲到一次扣不合理的工資等。

5、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並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最後,員工發現公司有以上違規行爲,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時,有公司會以其主動提出解約爲由,並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損害員工的利益,這時候建議可以在必要時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若是單位安排職員在高溫、高危環境下工作,那麼單位是需要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的,否則職員可以拒絕從事相關工作,或者也可以再工作之前,先請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