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辭退員工怎麼舉報辦理

一、老闆辭退員工怎麼舉報辦理

老闆辭退員工怎麼舉報辦理

可以與用人單位就發生的辭退爭議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進行維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二、私人公司的老闆不可以隨便辭退工人。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擴展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遞交勞動仲裁部門。如對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要求相關的勞動部門按照法律規定,擬補自身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