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由誰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由誰保管?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保護公司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儲存。

1、安全和衛生部負責爲每個僱員建立職業健康監測檔案,並對他們進行適當的監護。

職業健康監測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經歷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處理;

(四)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健康資訊。

2、檔案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隱私權和保密權。有關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勞動者的主要代理人有權查閱、複製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未經許可,其他人員不得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取得健康監護檔案的副本,檔案管理人應當如實免費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副本上簽名。

4、原職工離職三個月後,應當將其職業健康記錄查封,並儲存十餘年,由上級部門檢查。

5、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儲存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蟲害,黴菌,丟失,丟失,確保檔案的安全。

6、所有檔案應存放在專門的櫃子內,定期清理通風,防潮。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或複製,也不得放置在公共場所。

8、其他應當按照公司的記錄管理制度執行。

9、該系統將從發佈之日起實施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儲存。並根據病案保密的原則,保護職工的隱私。應爲借款和職業健康監測編列經費用人單位不得允許未經許可的人員借用、複製檔案,並應當妥善辦理貸款登記和複印記錄。真實自由地爲工人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副本勞動者離崗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註明。簽名不得僞造,也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