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權拒絕待崗嗎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在何種條件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的情形進行合理規定,其實質是對勞動合日內容的一種協商變更。勞動仲裁部門對於待崗問題,一般是不受理的,作爲勞動者,只要用人單位給繳納了社會保險,發放最低工資或者生活費,仲裁是不干預的。

員工有權拒絕待崗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