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的話也需要公司出具離職證明,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權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就算是合同到期後職工本人在正常情況下決定要離職的,也應該按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只要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違法,一般公司都會給出具離職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