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有什麼區別?

一、勞動仲裁中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有什麼區別?

勞動仲裁中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有什麼區別?

勞動仲裁中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的區別主要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同,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承擔的社會責任;雙倍工資是違法解除合同或者未籤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只要職員並不是自願離職,且在被單位辭退時並沒有過錯,那麼不管是與單位協商後辦理的離職手續,還是被單位直接告知需要離開工作崗位,都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而雙倍工資只有是那些入職滿一個月了,但是單位不願意簽署合同的職員,或者是那些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員可以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