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自己不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關鍵看是否是屬於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另外,如果是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即使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同樣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自己不續簽,有沒有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