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大家是否知道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還享有哪些權利嗎?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種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還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享有相關權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
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
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
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還享有上述七方面的權利,大家一定要仔細看清楚了,這些權利都是自己應該享有的。要是用人單位藉故不讓我們享受這些權利的話,可以透過本站網站委託您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讓我們來幫助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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